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或者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过程;

暂停、撤销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

1.认证注册资格的授予、拒绝、更新

1.1授予、更新、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1.1.1技术部组织审议人员根据客观证据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的推荐。审核部应向技术部提交以下信息:

a.审核计划及审核报告;

b.对是否授予、更新、恢复认证资格的推荐性意见及附带的任何条件或评价;

c.对申请材料中相关信息的符合性、准确性的确认意见;

d.不符合报告及其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据以及验证和关闭意见;

e.审核记录及其他相关证实性材料。

1.1.1.2在此基础上,具体应符合:

a.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文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

b.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有效;

c.受审核方的产品质量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无违法违规、突发事故;

d.所有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均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并经审核组验证有效;

e.在审核中发现的受审核方的严重不符合不超过2项,且在审核组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实施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

1.2工作程序

1.2.1审核部向技术部提交现场审核结果的全部资料进行审议,资料必须齐全且受审核方的所有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经审核组长验证有效,(纠正措施有效性验证应在组长收到受审核方纠正措施验证报告后的一周内完成)

1.2.2 技术部接到受审核方的全部资料后,认证决定人员进行评定;

1.2.3认证决定人员按公司ERP系统问题清单要求对审核组认证推荐项目的全部资料和受审核方的其它信息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审核组长提出质询,并填写相应《评定问题清单》,作出是否同意认证注册的推荐结论。

1.2.4 评定采用一票否决权,总经理根据评定人员的结论作出认证决定,并签发认证文件(即证书)。

1.2.5管理部接受到总经理签发的认证证书,做好登录。并将证书转交给市场部,由市场部快递给受审核方。

1.2.6管理部将认证文件信息录入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信息。

 

2 认证注册资格的拒绝

当认证决定人员发现以下情况下,可拒绝认证注册,但要保留拒绝的相关记录:

2.1审核流程资料不完整;

2.2认证范围描述不全面或超出了资质、营业许可的范围; 

2.3审核取样证据不能充分满足了认证范围;

2.4客户管理体系有重大不符合;或确认客户产品质量有重在质量事故或有环境污染排放事故或安全事故或社会通报的其它负面信息;

2.5客户提供申请评审的有关资料经现场审核确认有不符合、不一致。

2.6客户上次审核所确定的所有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经本次审核确认没有整改。(初审不适用)

2.7其它本机构认为应当予以绝认证注册的情形;

 

3 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

3.1 认证注册资格保持的条件

a.获证方的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无严重不符合;

b.获证方上次审核的所有不符合纠正措施保持有效;

c.获证方的证书和标志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d.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无违法超标,无重大事故、无顾客/相关方重大投诉;

e.不符合纠正措施在规定期内提交审核组验证有效。

3.2保持认证资格的审批程序

3.2.1审核部将监督审核的全部资料在对获证方所有不符合纠正措施验证有效后,提交技术部评定。审核组对获证方不符合纠正措施的验证应在收到获证方纠正措施验证报告的一周内完成。若由于受审核方纠正措施不到位,应立即通知对方重新提交,超出期限的应有充分理由,并作出书面说明。

3.2.2技术部按以下要求,组织评定人员对审核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或对审核组推荐性意见进行确认,以决定是否保持认证资格。对监督审核材料,由至少1名经授权的“参与认证决定评定人员”的本专业人员,按照公司ERP系统问题清单规定要求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评定。(当受审核组织产品范围跨类时,每一类均需一名本专业人员进行审议,并填写上述相应《认证决定审批表》的审议结果。

3.2.3后续推荐决定、认证决定等工作执行3.1.2.4-3.1.2.6条款流程。

 

4 认证注册资格的暂停、在暂停后恢复或缩小认证范围

4.1获证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

(2)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3)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6)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7)组织发生了与质量、环境及安全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8)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4.2发出暂停时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按下述程序处理:

a.审核组在审核现场决定暂停的,由审核组长提出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管理部在ERP系统中选择认证资格撤销/暂停处理项目。当暂停恢复时,管理部在ERP系统中选择认证资格恢复项目,报总经理批准后寄给获证企业。

b.发生4.14)情况时,由审核部主管派专业审核组进行调查、审核、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届时由专业审核组确认;

c.认证审议中做出暂停决定的,由市场部根据决定,下达《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处理通知单》;

d.受审核方不按期提交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实施报告的,审核组做出多次催促不提交书面说明,应反映到管理部。管理部再次催交、沟通、仍不提交的做出暂停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后,下达《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处理通知单》;

e.管理部及时上报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准确标识其“注册状态”。

f.如果客户未能在本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本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g.如果客户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本机构应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4.3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情况由管理部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及时将审核不予通过、撤销认证证书、暂停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通过暂禁转换信息上报CCAA(恢复亦同)。

4.4本机构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4.5 上述暂停后应获证组织后续整改或要求恢复的,公司对该组织进行恢复受理,但必须要经过书面申请、合同评审以及初审一和二阶段审核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核。分别执行 《HCRZ-QP-01认证申请和评审控制程序》和《HCRZ-QP-02/1 初次认证一和二阶段审核程序》。

 

5认证注册资格的撤销或者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5.1获证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审核未通过。

(2)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4)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经执法监管部门

的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

(5)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6)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

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7)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8)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

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

(9)组织发生了与质量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10)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书。

(11)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2) 组织主动放弃认证。

(13)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证书。

除了“组织主动放弃认证”的情况,其他情况都需要将撤销申请和撤销通知存档。

5.2撤销认证证书后,本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本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5.3本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本机构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5.4当公司做撤销或暂停处理时,由管理部在ERP系统中提交认证资格撤销/暂停处理申请,由审核部经理组织调查确认,报总经理批准。管理部制作《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处理通知单》寄给获证客户。

5.5管理部于批准当日将暂停认证资格的组织上报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准确标识其“注册状态”。

5.6恢复、撤销认证注册资格、审核不予通过、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由管理部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

5.7对已经授予的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应进行评审(评审企业的经营范围/产品的生产许可/文件等),并确定任何必要的活动,以做出是否予以扩大或缩小的决定。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可与监督审核同时或多体系结合进行。

5.8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时,本机构应正确说明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被暂停、撤销或者扩大或缩小的情况。

 

6认证注册资格在暂停后恢复

当获证客户暂停的原因消除后,认证委托人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受理后根据暂停的具体原因采取对应的措施后决定是否恢复证书;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认证委托人提出恢复申请,经机构安排恢复监督检查,确认管理体系满足认证要求;

(2)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组织提出恢复申请并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后,经机构安排恢复监督检查,确认管理体系满足认证要求;

(3)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组织提出恢复申请并提供处罚整改确认合格的证据后,经机构安排恢复监督检查,确认已经整改完成且管理体系满足认证要求;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组织提出恢复申请并提供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的证据后,经机构安排恢复监督检查,确认已经整改完成且管理体系满足认证要求;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组织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经机构确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可以恢复注册;

(6)组织主动请求的暂停。组织提出恢复申请,机构依暂停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恢复;

(7)组织发生了与质量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组织提出恢复申请,机构安排恢复监督检查,确认已经消除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可以恢复注册;

(8)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情形,组织提出恢复申请,机构依暂停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恢复;

注:恢复的监督检查可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评审一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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